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十六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一、 目的: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積極增進共同福利,激發會員以會為家之團體觀念,發揮團隊合作互助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二、 依據:
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之規定制訂。
三、 對象:
凡屬本會會員,經依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者,所發生之急難事故、婚喪喜慶等情事,合乎本辦法規定福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均為福利之對象。
四、 範圍:
本福利辦法之項目範圍暫訂如下:
(一) 經常性:
1、會員本人死亡遺屬之撫卹。
2、會員父母、子女、配偶死亡之祭奠。
3、會員傷病住院、首次罹癌之慰問。
4、會員本人結婚及生育之祝賀。
5、會員子女獎學金之鼓勵
6、會員退休且退會之慰問
7、五一勞動節紀念品之發放暨相關福利事項。
(二)業務發展:細項另訂之。
本辦法如有特殊情形經理事會決議行之。
五、 福利金給付標準:

六、福利金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一) 凡會員發生事故於各款之規定申請各項福利金時,應於三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至工會提出申請逾時概不受理。
(二) 申請案件承辦會務人員應辦理初核送總幹事複核呈理事長批核,送理事會追認並列冊備查。
七、福利金來源與管理:
(一) 經費由全體會員每人每月收取福利金六十五元,分別開戶存儲銀行,除依本辦法規定之福利金範圍及業務發展動支外不得移作他用。年終將當年度福利金收支結餘提撥固定百分比入本會業務發展專戶;福利金收支結餘金額提撥45%為業務發展項下,於年終結算後編列全年福利金之收支結算書,需經由理監事會議討論確定後提撥。
(二) 該項收支作業除應依本會財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處理外,須每月將收支狀況以結算書提報福利委員會審核,年終時編列全年福利金之收支結算書,提送會員代表大會審核。
八、施行準則:
(一)本辦法規定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變更或增減。
(二)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應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