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LABOR INSURANCE

勞保

 
 

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1.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三、    應備證件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存摺影本及印章。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需有母親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
 

傷病給付

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住院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    因職災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者,從不能工作第4天開始即可申請。自職災勞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前2個月(前60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後發給70%,最長發給2年。
三、    應備證件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存摺影本、身分證及印章。
2.    傷病診斷書正本。
3.    其他文件:
A.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如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紀錄。
B.    相關證明文件(工作證明)。
 

本人死亡給付

一、    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死亡:
A.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B.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C.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之家屬受領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三)    遺屬年金:
1.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2.    家屬受領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二、    應備證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存摺影本、身分證及印章。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老年給付

一、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二、    給付標準
1.    老年年金給付: 
※    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    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三、    應備證件:
※    老年給付申請書、存摺影本、身分證及印章。